乐山市沙湾区葫芦镇沙鑫砂场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信息来源: 沙湾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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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宋旭波

    地 址:乐山市沙湾区葫芦镇王坝村

    违法事实:2017年11月20日乐山市沙湾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砂场内靠近大渡河一侧露天堆放沙。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叁万元(小写300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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