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沙湾区四兴采石厂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信息来源: 沙湾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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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余志伦

    地 址: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新都村7组

    违法事实:2018年4月19日乐山市沙湾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正在进行10万吨/年扩能开采加工项目的建设,正在安装破碎生产线,已有四分之三的主体工程修建完工,该项目环评文件正在编制,尚未报批。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陆万元(小写600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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