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冠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信息来源: 沙湾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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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陈国平

    地 址:乐山市沙湾区踏水镇踏水村1组

    违法事实:2018年6月28日乐山市沙湾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场地内露天堆放有废钢料等颗粒物料,未采取密闭、覆盖等防尘措施。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贰万元(小写200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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