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拟订全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方面的发展规划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的运行管理。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执行全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目录准入谈判规则,监督管理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实施,组织参与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五)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组织参与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实施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签订和支付管理办法,负责全区医疗保障定点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稽核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拟订全民参保计划,推进医疗、生育保险费征收管理监督管理全区医保经办服务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八)组织参与并实施全区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
(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再承担医疗保险事业管理行政职责上述行政职责交由区医保局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承担。
(十二)职能转变
1.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实施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2.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新组建的医保经办机构不再承担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责,交由区医保局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承担。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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