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基本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政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全区民政工作实施细则及方案。编制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区民政法规宣传、培训、监督、调研等工作;组织办理涉及有关民政的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开展民政系统干部职工的培训、奖励工作,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指导乡镇(办事处)民政业务工作。
(三)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检查职责。
(四)牵头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五)拟订全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和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区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上报工作;组织、指导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六)指导推进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开展社会弃婴收养;承担孤老(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本级福利公益金并监督全区福利公益金的管理使用;负责全区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相关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和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八)宣传婚姻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区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社会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一)按省市统一部署稳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改革工作。
(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信访维稳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区敬老院管理服务中心、区烈士陵园管理所不再承担相关管理行政职责。上述行政职责交由区民政局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承担。
(十五)职能转变
1、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定应付人口老龄化、区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健康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2、与区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民政局会同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乐山市沙湾区行政区划图。
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
(一)社会救助方面
1、提升兜底保障能力。围绕服务决胜脱贫攻坚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结合脱贫攻坚体检式督导及集中走访发现的问题,持续推进农村低保专项治理,7月底前完成问题整改,确保应保尽保、应兜尽兜。
2、探索“集中供养+居家救助”新路径。
3、切实履行牵头职责。
4、加强社会救助管理信息化建设
(二)养老服务工作
1、全力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
2、着力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3、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三)社会福利和儿童保障工作
1、全面落实“两项补贴”制度
2、深化“三社联动”儿童关爱模式。
(四)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工作
1、稳步推进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工作。
2、创新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
3、深化基层群众自治。
(五)社会事务工作
1、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后续工作。
2、落实惠民殡葬政策。
二、部门概况
沙湾区民政局|局局长机关1个,事业单位3个,根据《乐山市沙湾区机构改革方案》(乐沙委发〔2019〕1号)和《关于〔乐山市沙湾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乐沙委办〔2019〕3号)规定:区民政局2个内设机构分别是综合股、业务股。预算单位2个(其中:局机关1个,社会救助福利中心和儿童福利中心及敬老管理中心合并为1个预算单位)。民政局行政编制7个,工勤编制1个,在职人员总数8人,其中:行政7人,工勤1人;代管退休人员3人,经人事局批准或同意的临聘人员1人。区社会救助福利中心总编制7个,其中:事业编制7个,在职人员总数7人,经人事局批准或同意的临聘人员18人。儿童福利中心总编制3个,事业编制3个,在职人员总数3人。敬老管理中心总编制7个,事业编制7个,在职人员总数7人,经人事局批准或同意的临聘人员2人。
三、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民政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20年民政收入预算总额为1948.04万元,较上年预算数减少930.86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1948.04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1948.04万元,其中:人员支出289.53万元,日常公用支出99.4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503.02万元,资本性支出2万元,政府性项目基金54万元。
四、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民政局2020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948.04万元,主要用于保障该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承担民政事业发展相关工作。其中:
基本支出预算348.63万元,是用于保障民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预算1599.41万元,是用于保障民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五、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及变化情况。
民政局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894.04万元,较上年预算数减少984.86万元。主要是因为上级预拨2020年的项目资金未纳入2020年年初预算。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49.14万元,占97.6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1.39万元,占0.6%;住房保障支出33.51万元,占1.78%。
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020年预算数为93.34万元,主要用于民政局机关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2020年预算数为25万元,指接待来访、法治宣传、政策宣传等方面的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20年预算数为26.74万元,主要用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部门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项):2020年预算数为11.37万元,主要用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5.儿童福利(项):2020年预算数为11.51万元,主要用于发放给孤儿的基本生活补助和对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老年福利(项):2020年预算数为470万元,主要用于发放给80岁以上老人的生活补贴和为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2020年预算数为187.18万元,主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支出,以及对集体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补助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殡葬支出(项):
2020年预算数为8万元,主要用于惠民殡葬补贴。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残疾人事业(款)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项):2020年预算数为180.99万元,主要用于发放给残疾人的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最低生活保障(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项):2020年预算数为50万元,主要用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最低生活保障(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项)2020年预算数为100万元,主要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款)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项):2020年预算数为375.91万元,主要用于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款)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项):2020年预算书数为288.36万元,主要用于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生活救助(款)其他城市生活救助(项):2020年预算数为5.48万元,主要用于除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外,用于城市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生活救助(款)其他农村生活救助(项):2020年预算数为13.92万元,主要用于除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外的农村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2020年预算数为1.34万元,主要用于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17.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20年预算数为3.92万元,主要用于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2020年预算数为6.39万元,主要用于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的医疗经费。
19.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20年预算数为1.08万元,主要用于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20.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20年预算数为33.51万元,主要用于部门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民政局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348.6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92.1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56.4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规模及变化情况说明
民政局2020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54万元,较上年预算数增加9.97万元。主要是因为增加行政区划调整。
支出项目主要有城乡特困人员管理费、行政区划调整、老龄工作经费等。
八、 “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民政局门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4.9万元,较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减少0.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安排“三公” 经费24.9万元。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1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2.9万元。
1. 2020年因公出国(境)未预算经费支出
2.公务接待费较上年预算减少0.6万元,下降4%。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控制接待支出。
2020年公务接待费计划用于行政区划调整、接待上级来进行项目验收、专题工作考察、调研、监督检查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区县和相关部门来考察、调研、交流学习等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与上年预算持平12.9万元,
单位现有公务用车5辆,其中:轿车1辆,越野车2辆,专用车2辆。
2020年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9万元,主要用于民政法规宣传、城乡低保入户调查、行政区划调整、农村社区治理、地名普查、流浪乞讨救助、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相邻(市、区)行政区域边界勘界界定工作、殡葬宣传、养老服务、丧葬、未保及临时性工作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20年,民政局为保障单位运行,安排的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33.76万元,较上年预算增加33.76万元,增长51%。主要是增加行政区划调整、农村社区综合治理等工作经费。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20年,民政局未安排政府采购预算。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去年年底,民政部门共有车辆5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
2020年,民政局未预算安排购置车辆及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20年,民政局按要求实行绩效目标管理,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涉及预算安排1948.04万元,其中编制了项目绩效目标的预算853.26万元,主要为:
1.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80.99万元。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664.27万。
3、惠民殡葬服务补贴8万元。
十、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是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会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民政局机关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指接待来访、法治宣传、政策宣传等方面的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部门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项):指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儿童福利(项):指发放给孤儿的基本生活补助和对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老年福利(项):指发放给80岁以上老人的生活补贴和为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指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支出,以及对集体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补助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殡葬支出(项):指惠民殡葬补贴。
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残疾人事业(款)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项):指发放给残疾人的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最低生活保障(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项):指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1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最低生活保障(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项):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1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款)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支出(项):指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
1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款)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项):指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
2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生活救助(款)其他城市生活救助(项):指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外,用于城市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2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生活救助(款)其他农村生活救助(项):指出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外的农村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2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指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23.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4.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的医疗经费。
2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行政单位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集中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26.城乡社区支出(类)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项):指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
27.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部门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28.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9.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30.纳入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附件:1.乐山市沙湾区民政局2020年预算公开表
2.民政局预算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
3.惠民殡葬服务补贴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4、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5、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