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沙湾区司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的说明
关于乐山市沙湾区司法局
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全区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拟订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3.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4.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5.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
6.组织开展对非监禁刑刑罚执行对象的社区矫正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7.指导司法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监督管理所属社团组织。
8.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车辆等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和内部审计工作。
9.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党建工作。
10.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11.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一是加强法治宣传。深入开展“七五”普法中期工作,组织开展主题法治宣传活动,深入全民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二是强化特殊群体帮教管控。进一步强化社区服刑人员安全监管,确保全区社区服刑人员无脱管漏管,无重新犯罪,无参与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特大案事件。三是狠抓人民调解工作。抓好“公调对接”等相关工作。四是突出弱势群体法律援助。五是狠抓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认真做好机构改革相关工作。
二、部门概况
乐山市沙湾区司法局预算单位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下属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法律援助中心1个。区司法局总编制34个,在职人员总数34个,其中:行政26人,参公6人,工勤2个。
三、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区司法局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19年区司法局部门收入预算总额为552.66万元,较上年预算数增加64.88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552.66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收入0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552.66万元,其中:人员支出411.71万元,日常公用支出106.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4.65万元,专项支出20万元。
四、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区司法局部门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552.66万元,主要用于保障该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承担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相关工作。其中:
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司法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用于保障区司法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五、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及变化情况。
区司法局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542.66万元,较上年预算数增加54.88万元。主要是因为司法行政各项工作趋于规范化、严格化,增加预算实为工作所需。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391.41万元,占72.13%;教育支出10.56万元,占1.9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2.84万元,占15.2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5.71万元,占2.89%;住房保障支出42.14万元,占7.76%。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按照功能科目类、款、项逐项说明,以财政部门为例)
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019年预算数为381.41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普法宣传(项):2019年预算数为10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开展“七五”普法工作的项目支出。
3. 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10.56万元,主要用于: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培训的基本支出,包括培训费、差旅费、交通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19年预算数为13.36万元,主要用于:保障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48.25万元,主要用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部门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19.3万元,主要用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部门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1.93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支出。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9年预算数为15.71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9年预算数为42.14万元,主要用于:部门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区司法局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532.66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426.3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106.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规模及变化情况说明
区司法局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10万元,较上年预算数增加(减少)10万元。主要是因为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
支出项目主要有社区矫正经费。
八、“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区司法局部门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9.8万元,较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减少4.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9.8万元。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5.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3万元。
1.因公出国(境)经费较上年预算持平。
2.公务接待费较上年预算持平。
2019年公务接待费计划用于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交流活动中需合理开支的接待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较上年预算减少4.3万元,下降100%。主要原因是一般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全区统一保障。
单位现有公务用车2辆,其中:轿车2辆。
2019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
2019年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3万元,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主要保障普法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律师公证管理等服务和执法业务工作的开展。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9年,区司法局部门为保障单位运行,安排的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16.3万元,较上年预算减少1.04万元,下降0.89%。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区司法局部门安排政府采购预算3万元,较上年预算增加3万元,主要用于采购空调一批。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去年底,区司法局部门共有车辆2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2019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及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9年,区司法局部门按要求实行绩效目标管理,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涉及预算安排552.66万元,其中编制了项目绩效目标的预算20万元,主要为“七五”普法项目、社区矫正项目。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支情况:是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
2.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3.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指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的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指除上述项目外,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行政单位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1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行政单位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集中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12.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13.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4.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纳入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