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政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全区民政工作实施细则及方案。编制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农村救灾工作,查灾、核灾和上报灾情,拨发农村受灾群众救灾救济款物;负责全区救灾捐赠活动的组织和国内外救灾捐赠的接收、分配;对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灾区生产自救。
(三)负责全区城乡社会救济。制定全区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全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负责全区特殊救济对象救济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农村贫困户的扶持和指导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的工作。
(四)主管拥军优属、优待抚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
(五)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六)组织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指导城市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指导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核报批并进行宏观管理;主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七)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政策意见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村(居)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行政区划的有关工作;负责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主管地名管理工作。
(九)组织与相邻(市、区)行政区域边界勘界界定工作;组织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承办区(市、县、自治县)际边争议的调处工作;指导乡(镇)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十)负责全区社团、民办非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和行政管理工作。
(十一)主管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和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流浪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老龄工作管理职能。
(十四)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
(一)积极探索医养结合健康养老试点工作;
(二)进一步扎实做好精准扶贫工作;
(三)全面完成2019年民生工程;
(四)积极做好农村敬老院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五)扎实推进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
(七)稳步推进殡葬改革;
(八)继续深入推进农村低保专项治理、督促落实社会救助制度和政策。
(九)继续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建设廉洁高效的民政工作队伍。
二、部门概况
沙湾区民政局机关1个(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沙湾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乐沙府办发〔2011〕18号)规定:区民政局设6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室、优抚安置股(乐山市沙湾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救灾股、社会救助股(区民政局行政调解中心)、基层政权股、社会事务股),事业单位4个,预算单位3个,(其中:局机关1个,区烈士陵园管理所1个,社会救助福利中心和儿童福利中心及敬老管理中心合并为1个预算单位,)。民政局行政编制10个,工勤编制1个。在职人员总数11人,其中:行政10人,工勤1人;代管退休人员3人。经人事局批准或同意的临聘人员1人。沙湾区烈士陵园管理所总编制8个,其中:事业编制8个。在职人员总数6人,人事局批准或同意的临聘人员2人。区社会救助福利中心总编制7个,其中:事业编制7个。在职人员总数7人,经人事局批准或同意的临聘人员18人。儿童福利中心总编制3个,事业编制3个,在职人员总数3人。敬老管理中心总编制3个,事业编制3个,在职人员总数2人。
三、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民政局及下属事业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19年民政局及下属事业单位收入预算总额为6032.97万元,较上年预算数增加3154.0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5988.94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44.03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6032.97万元,其中:人员工资和福利支出320. 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5602.71万元,日常公用支出65.73万元,基金预算支出44.03万元;基本支出4281.73万元,专项支出1751.24万元。
四、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民政局及下属事业单位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6032.97万元,主要用于保障该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承担民政事业发展相关工作,其中:
基本支出预算4281.73万元,是用于保障基本民生支出、包括惠民惠农资金;民政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预算1751.24万元,是用于保障民生、民政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五、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及变化情况
民政局及下属事业单位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5988.94万元,较上年预算数增加3154.07万元。主要是因为2019年将上级提前下达的资金列入了当年预算。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883.91万元,占97.52%;卫生健康支出73.18万元,占1.22%住房保障支出21.86万元,占0.36%;城乡社区支出44.03万元,占0.73%;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10万元,占0.17%。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019年预算数为113.95万元,主要用于民政局机关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35.23万元,主要用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部门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14.09万元,主要用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部门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11.29万元,主
要用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2019年预算数为0.55万元,主要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金(项):2019年预算数为21.57万元,主要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照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在乡老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项):2019年预算数为89.14万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规定办理带病回乡手续的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优抚事业单位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52.79万元,主要用于烈士陵园管理所的各项基本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义务兵优待(项):2019年预算数为293万元,主要用于义务兵优待方面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184万元,主要用于优抚对象自然增长机制补助和退役军人帮扶基金。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退役士兵安置(项):2019年预算数为300万元,主要按规定用于伤残义务兵的一次性建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儿童福利(项):2018年预算数为8.9万元,主要用于发放给孤儿的基本生活补助和对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老年福利(项):2019年预算数为493.92万元,主要用于发放给80岁以上老人的生活补贴和为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2019年预算数为228.7万元,主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支出,以及对集体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补助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殡葬支出(项):
2019年预算数为6万元,主要用于惠民殡葬补贴。
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残疾人事业(款)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项):2019年预算数为141.21万元,主要用于发放给残疾人的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1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最低生活保障(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1858万元,主要用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1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最低生活保障(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1059.31万元,主要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1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款)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664.13万元,主要用于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
2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款)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项):2019年预算书数为251.88万元,主要用于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
2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生活救助(款)其他城市生活救助(项):2019年预算数为5.48万元,主要用于除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外,用于城市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2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生活救助(款)其他农村生活救助(项):2018年预算数为48.31万元,主要用于除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外的农村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2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2.45万元,主要用于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24.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9年预算数为4.32万元,主要用于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5.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2019年预算数为6.25万元,主要用于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的医疗经费。
26. 卫生健康支出(类)优抚对象医疗(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62.61万元,主要用于按照规定补助优抚对象的医疗经费。
27.城乡社区支出(类)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44.03万元,主要反映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
2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9年预算数为21.86万元,主要用于部门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29、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自然灾害救灾和恢复重建支出(款)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贴(项):2019年预算数为10万元,主要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困难的救济和发生自然灾害时的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支出。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民政局及下属事业单位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5923.21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5923.21万元,主要包括: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补助、奖励金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65.7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规模及变化情况说明
民政局及下属事业单位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44.03万元,较上年预算数增加44.03万元。主要是因为增加城乡临时救助、城乡医疗救助、换届选举等经费。
八、“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民政局及下属事业单位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5.5万元,较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减少2.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25.5万元。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12.6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2.9万元。
1.2018年因公出国(境)未预算经费支出。
2.公务接待费较上年预算增加2.2万元,上升降20%。主要原因是2019年新增换届选举工作。
2019年公务接待费计划用于各项工作指导、检查、项目验收及各区县工作交流接待等。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较上年预算减少4.3万元,下降25%。主要是因为一辆公务用车收归区政府统一管理。
单位现有公务用车5辆,其中:轿车1辆,越野车2辆,救助车1辆,殡葬车1台。
2019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
2019年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9万元,主要用于民政法规宣传、查灾核灾、城乡低保入户调查、优抚工作、地名普查、流浪乞讨救助、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相邻(市、区)行政区域边界勘界界定工作、殡葬宣传、养老服务、查处违法婚姻和丧葬、未保及临时性工作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9年,民政局及下属事业单位保障单位运行,安排的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65.73万元,较上年预算减少6.99万元,减少9.6%。主要是一辆公务用车收归区政府统一管理。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民政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安排政府采购预算。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去年年底,民政局及下属事业单共有车辆5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2019年,民政局及下属事业单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及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9年,民政局及下属事业单按要求实行绩效目标管理,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涉及预算安排6032.97万元。其中编制了项目绩效目标的预算1751.24万元,主要为其他优抚支出100万元(退役军人帮扶基金),儿童福利0.6万元,殡葬6万元,城市生活最低生活保障1438万元,优抚医疗补助62.61万元,城乡社区支出44.03万元,社会事业单位支出90万元(非税收入),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10万元。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支情况:是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
2.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指出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等。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会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7.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民政局机关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部门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部门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项):指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指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金(项):指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照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在乡老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项):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规定办理带病回乡手续的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优抚事业单位支出(项):指烈士陵园管理所的各项基本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义务兵优待(项):指义务兵优待方面的支出。
1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指优抚对象自然增长机制补助。
1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退役士兵安置(项):指按规定用于伤残义务兵的一次性建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支出。
1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儿童福利(项):指发放给孤儿的基本生活补助和对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2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老年福利(项):指发放给80岁以上老人的生活补贴和为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2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指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支出,以及对集体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补助支出
2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殡葬支出(项):指惠民殡葬补贴
2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残疾人事业(款)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项):指发放给残疾人的生活补贴。
2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最低生活保障(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项):指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2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最低生活保障(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项):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2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款)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支出(项):指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
2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款)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项):指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
2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生活救助(款)其他城市生活救助(项):指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外,用于城市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2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生活救助(款)其他农村生活救助(项):指出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外的农村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3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指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31.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32.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的医疗经费。
33. 卫生健康支出(类)优抚对象医疗(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支出(项):指按照规定补助优抚对象的医疗经费。
34.城乡社区支出(类)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项):指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
35、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自然灾害救灾和恢复重建支出(款)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贴(项):指解决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困难的救济和发生自然灾害时的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支出。
3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部门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37.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8.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39.纳入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附件:民政局及下属单位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