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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反映沙湾区人民医院拒绝提供病历事宜
信件类型 求助
来信时间 2026-05-12
信件内容 反映人5月6号到沙湾区人民医院内二科住院5月9号出院,出院时向医生索要病例复印,但是医生拒绝提供病例进行复印。诉求:望协调医院提供病例进行复印。
回复内容 乐山市沙湾区卫生健康局回复:经询问当日科室医护人员,均证实您家属5月9日办理出院时未提出病历复印申请,且您本人当日未陪同办理。5月12日上午,非患者本人前往病案科要求复印病历,因无法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医院病案科工作人员依规未予提供病历。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因当日未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故工作人员不予同意复印病历符合正常程序。后续,经沟通解释,医院工作人员已为您完成相关材料审核,并于当日为您复印了相关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
回复时间 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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