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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关于社区工作者的待遇问题
信件类型
来信时间 2015-05-14
信件内容 尊敬的伍书记,您好,再次在您百忙之中打搅您,我十分不好意思,上次给您写了关于我们社区工作者的待遇问题,没见到回复,还被不晓得谁给把信件删除了,你们个别干部的作风还是有问题。事情是这样的,我们社区工作者的待遇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文件要求,我们是拿社区主任工资的百分之70,也就是我们每月的工资应该是1540,但到了区财政局就不认可区上的文件,不晓得是区委区政府大还是财政局大,导致我们社区工作者一直拿着900元的补贴,全是最低标准是1250元,而我们在您英明的领导下却拿着900元而且还自己买保险,是谁在剥夺我们的工资待遇,想想真气人,作为社区工作者,我们干的工作比好多的正式干部都干的多,但我们却领着900元,工资最低,干的最多,拿钱最少,希望书记您能看到我们写的,同时想办法给我们解决我们应该得的1540元的工资待遇,再次表示感谢,同时也希望处理此事的不管大小干部不要在给我们删除了,请让我们的英明领导伍书记看一下,谢谢,如果在给我们删除了,我们将去面见伍书记。谢谢
回复内容

网民您好,请您在相同内容发件不要发多件,每一件有编号和密码,管理员在接收时只能给您保留一件,故您未记住另一个密码而认为被删。上一次5月5日已回复:您请您向所在乡镇咨询,是否扣除五险后所领到的工资;若有不清楚您也可以直接向区人社局咨询,搞清楚情况。

网民您好,就您反映的情况现回复如下:

按照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乐沙府发【2013】23号)规定,社区工作者包括两部分,一是社区“两委”成员兼任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二是经区人社局统一面向社区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社区两委成员兼职不兼薪,区人社局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社区工作人员报酬为社区居委会主任报酬的70%

全区21个社区工作人员主要有三类:一是社区干部,即:经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两委成员和纪检组长等,其报酬按照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增加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和办公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乐沙府办发【2013】15号)标准执行。二是经就业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如劳动保障协理员等,其报酬按相关政策执行。三是其他人员,如个别乡镇自聘人员,此类人员不属于乐沙府发【2013】23号规定范畴。

2015年5月27日,区委组织部召集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及沙湾镇的相关领导就此事进行了会商。经查,2014年11月,全区调整临时人员财政补贴,其中包括沙湾镇聘用的11名社区工作人员补贴。目前相关乡镇、部门已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执行社区工作人员15000元/年的标准。

回复时间 20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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