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山市沙湾区2022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乐山市沙湾区 2022 年第 1 批次建设用地已经四川省人民政 府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 现将 乐山市沙湾区 2022 年第 1 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3〕772 号。
(三)批准时间:2023 年 4 月 23 日。
(四)批准用途: 乐山市沙湾区 2022 年第 1 批次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该批次建设用地征收乐山市沙湾区踏水镇踏水村 13 组和嘉 农镇玉龙村 14 组的集体土地,共 0.6208 公顷。
乐山市沙湾区 2022 年第 1 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情况明细表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一)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乐府函〔2020〕133 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征地 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乐府函〔2014〕90 号)等规定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乐山市沙湾区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沙湾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 标准的通知》 (乐沙府函〔2020〕21 号)规定执行。
(三) 农业人口安置: 采取养老保障安置, 按照《四川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发 〔2018〕46 号)等规定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持相关权利证书到所在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 其补偿内容以乐山市沙湾区自然资源局的 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
202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