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8558033/2022-00116
  • 主题分类:
    164
  • 发布机构:
    来源: 区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22-06-28
  • 文号:
    乐沙府公告〔2017〕2号
  • 关键词:
    棚户区改造
  • 内容描述:
    加快推进乐山市沙湾区城市棚户区姚河坝片区改造项目的建设,提升沙湾区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关于对沙湾区城市棚户区姚河坝片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乐沙府决〔2017〕1号)。现将征收决定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乐山市沙湾区城市棚户区姚河坝片区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二、征收范围乐山市沙湾区城市棚户区姚河坝片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东至铜河中

关于沙湾区城市棚户区姚河坝片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加快推进乐山市沙湾区城市棚户区姚河坝片区改造项目的建设,提升沙湾区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关于对沙湾区城市棚户区姚河坝片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乐沙府决〔2017〕1号)。现将征收决定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乐山市沙湾区城市棚户区姚河坝片区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

二、征收范围

乐山市沙湾区城市棚户区姚河坝片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东至铜河中路,西至沫若大道南至金广路,北至福田路,详见附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上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实施单位

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人民政府、乐山市沙湾区恒越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四、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五、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

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七、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用途或改变土地用途。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沙湾区城市棚户区姚河坝片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乐沙府决〔2017〕1号)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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