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8558033/2022-00046
  • 主题分类:
    164,203
  • 发布机构:
    来源: 区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22-04-20
  • 文号:
    乐沙府公告〔2021〕10号
  • 关键词:
    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内容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以及《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

关于乐山市沙湾区2021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以及《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一)范围、权属: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王田村1、2、3组和村集体土地

(二)地类、面积:总面积4.4007公顷,其中:农用地2.5487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项目建设需要。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沙湾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乐沙府函〔202021号)标准计算。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构建筑物补偿标准。按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0133号)标准进行补偿。

四、 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对失地农民采取养老保障方式安置,安置人员的确定由镇组织村、组按照村民议事规则研究,农转非人员名单确定必须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五、征地补偿支付对象和方式

(一)支付对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统筹用于社保安置,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地上构建筑物补偿费支付相关权利人。

(二)支付方式: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实施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到位。

六、其他有关征地的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一)因未按照启动征收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七、《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

本《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向乐山市沙湾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公告期满后将由征地实施单位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

202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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