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7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公告
乐山市沙湾区2015年第7批城市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川府土〔2016〕344号),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及面积
沙湾区2015年第7批城市建设用地,涉及沙湾区嘉农镇分场村3组。征收土地面积1.7707公顷(26.56亩),其中耕地1.5065公顷(22.60亩)。面积如下:
| 序号 | 权属单位 | 合 计 | 农用地 | 其中 | 建设用地 |
| 镇 | 村 | 组 | 耕地 | 其他农用地 |
| 1 | 嘉农 | 分场 | 3 | 26.56亩 | 25.65亩 | 22.60亩 | 3.05亩 | 0.91亩 |
二、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规定执行。征收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2240元/亩。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耕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8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200元/亩。
四、农业人口安置方式
沙湾区2015年第7批城市建设拟征收土地, 采取货币安置或社会保险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五、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征地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嘉农镇人民政府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核实征地面积和农业人口。如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乐山市国土资源局沙湾区分局调查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