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8558033/2026-00011
  • 主题分类:
    164
  • 发布机构:
    来源: 沙湾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26-04-13
  • 文号:
    乐沙府办发〔2026〕8号
  • 关键词:
    措施,服务,经济,产业,生产,效益,项目,产品,集体,企业,合作社
  • 内容描述:
    各镇人民政府、铜河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乐山市沙湾区支持农业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4月9日乐山市沙湾区支持农业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的战略部署,加快构建“211”现代特色农业产业集群,推动特色产业规模化、标准化、市场化发展,全面提升现代农业发展质量与效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支持范围区级财政每年统筹预算资金1000万元

关于印发《乐山市沙湾区支持农业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铜河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乐山市沙湾区支持农业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9日


乐山市沙湾区支持农业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


发展激励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的战略部署,加快构建“211”现代特色农业产业集群,推动特色产业规模化、标准化、市场化发展,全面提升现代农业发展质量与效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支持范围

区级财政每年统筹预算资金1000万元(用完即止)用于支持集群发展,重点支持符合特色产业发展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具体支持政策

(一)支持基地建设

对新建集中连片200亩以上的特色产业标准化种植基地,或规模化养殖面积达20亩以上的特色产业标准化养殖基地,且单个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激励,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二)支持产品生产加工

对新建农产品清洗、切片、烘干、加工、精深加工等厂房设施并投产的,按新建厂房设施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费、装修费)的10%给予补助。对购置精深加工先进设备的,按设备购置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

(三)支持创新发展

对首次认定或有效期结束后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对首次认定或有效期结束后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专精特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

(四)支持品牌创建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或家庭农场示范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新获得绿色食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1万元、2万元,在有效期结束后重新认定通过的,每个产品奖励0.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牵头制定并发布中药材或水产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主体,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

(五)支持市场拓展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且拥有与主导产业相关的1项以上科技创新成果(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省级以上审定品种、软件著作权,或牵头制定的团体及以上标准、省级以上技术规范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年度农产品网络零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年度农产品自营出口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首单直接批量出口带有沙湾元素自营产品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

(六)支持集聚发展

对租赁本区范围内标准厂房(2000㎡以上)的,给予前两年3元/㎡/月的一次性租金补助。对租赁温室大棚(50亩以上)的,给予前两年125元/亩/月的一次性租金补助。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130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沙湾经开区)

(七)支持联农带农

对牵头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并带动农产品原料采购的,首次实现年度带动农产品原料采购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给予牵头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此后年度,每新增带动采购额增长10%以上的,再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此项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三、附则

(一)政策享受认定标准由各项条款牵头责任部门制定审核细则;

(二)政策兑现由申报主体向各牵头责任部门申报,牵头责任部门依据审核细则审核后形成奖补资金兑现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对企业享受区级同类奖补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优惠政策;

(四)因发生安全、环保等重特大事故被“一票否决”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五)企业无涉税及其他违法行为;

(六)对伪造相关证明,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追缴已领取的奖励资金,且以后不得再申请,造成资金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其他重大农业产业项目如需申报上述政策,经认定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按程序报请审批通过后执行;

(八)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政策解读由各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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