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区人社局、区财政局《沙湾区就业扶贫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
沙湾区就业扶贫实施方案
区人社局 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扶贫攻坚工作,市政府转发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乐府办发〔2017〕5号),结合沙湾实际,现就我区就业扶贫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对象范围
全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贫困劳动者,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
二、政策措施
(一)对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力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培训,并给予50元/天·人的食宿、交通补助。培训机构组织贫困劳动力实施短期实用技术培训的,可依据我区现行同工种(职业)培训补贴核定单课时补贴标准,按实际培训课时确保补贴标准。
(二)为贫困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服务。贫困家庭劳动者参加技师培训项目,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3000元至6000元的补贴。
(三)组织沙湾籍返乡企业家实施“领航计划”,开展返乡创业专项培训。
(四)鼓励企业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奖补,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当年新吸纳5个以上10个以下贫困家庭劳动力的,作为就业扶贫点,给予不低于2.5万元的奖励;当年新吸纳10个以上贫困家庭劳动力的,作为就业扶贫基地,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对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
(六)对转移到城镇居住半年以上并办理失业登记的贫困劳动者,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对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七)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贫困家庭劳动力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服务机构或经纪人。
(八)对促进贫困劳动者居家灵活就业的企业及机构,且与贫困劳动者形成劳务加工关系,明显增加贫困劳动者收入的,给予企业或机构1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九)每年举办4次扶贫专场招聘会,每个月组织1次送岗位信息下乡入村活动。就业部门和各乡镇及帮扶部门要利用乐山公共招聘网发布岗位信息、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
(十)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对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补贴。
(十一)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在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后,可给予800元一次性求职补贴。
(十二)对报考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录(聘)用的市内贫困高校毕业生,凭“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关证明免收考务费(含笔试和面试考务费),凭体检缴费凭证到市人事考试中心予以退还体检费。
(十三)贫困家庭子女读技工院校的免交学费。其中,1至2年级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2000元/每年)。
(十四)鼓励贫困家庭劳动力创业,对创办领办创业实体的,给予1万元奖励。
(十五)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贫困家庭网络商户纳入创业扶持范围,按规定享受最高额度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十六)建立逐年壮大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制度,我区每年配套不低于30万元充实到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基金中。
(十七)被评为市级大学生、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区(孵化基地)和市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将园区建设补助经费分别提高到25万元和10万元。
(十八)每个市列贫困村都应开发和储备3个农村公益性岗位,但在当年计划退出的每个市列贫困村应开发5个以内农村公益性岗位,农村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按不低于300元/人·月执行,并按100元/人·年标准给予城乡养老保险补助。
三、资金来源
上述政策措施除第13、15、16、17条外,符合中央、省、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在其中列支;第13条所需资金在教育专项资金中列支;第15、16、17条所需资金以及就业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区财政预算10-50万元,用于就业扶贫专项工作。
四、申报办理
(一)申报对象:符合就业扶贫激励措施的个人、企业、机构、经营主体等。
(二)申报时间:激励措施涉及个人补贴的,本年度范围内随时申报;涉及企业、机构、经营主体等补贴,原则上本年度10月-11月申报。
(三)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样表填写。
(四)申报审核:原则上乡镇和帮扶部门为初核单位,涉及经营主体、贫困户个人的激励政策,村组也为初核单位;初核后经区就业部门审查,报区人社和财政批准执行(涉及市上、金融业、教育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五、强化监督
(一)建立分级和属地负责制。各乡镇、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就业扶贫工作,采取多形式、多渠道促进全区贫困劳动力就业扶贫工作,大力推动全区脱贫攻坚帮扶工作上新台阶。
(二)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各贫困劳动者、企业、社会机构、生产经营主体申报就业扶贫政策奖补,经乡镇、帮扶部门确认后,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将组织就业扶贫奖补专项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对以虚假资料套取、挪用、虚列、私分就业扶贫专项补贴者,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相关失职、渎职人员将按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以奖代补”机制。各乡镇、帮扶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就业扶贫激励政策。取得显著实效的,区委、区政府将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专项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