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8558033/2022-00057
  • 主题分类:
    164,202
  • 发布机构:
    来源: 区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22-04-25
  • 文号:
    乐沙府办发〔2020〕10号
  • 关键词:
    房屋安全
  • 内容描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乐山市沙湾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4日    沙湾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工作部署,切实消除我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乐山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

关于印发《乐山市沙湾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乐山市沙湾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4日      

沙湾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工作部署,切实消除我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乐山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深刻汲取一些地方近期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训,同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机结合,举一反三,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职责,严格执行《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按照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注重长效原则,以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老旧农村住房安全长效管理,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目标任务

(一)排查整治对象

区境内行政村(含镇政府驻地行政村和街道办事处下辖行政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所有房屋,包含人员聚集使用的经营性建筑(农家乐、民宿、饭店、茶楼、商铺、仓储作坊、旅游场所等)、公共服务类建筑〔行政办公用房、卫生服务、学校(幼儿园)、宗教活动场所、农村养老机构等〕、工矿企业、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农村住房等。

(二)时间任务要求

1.202012月-20216月。基本完成农村房屋摸底排查建档,消除重点排查对象安全隐患。其中202012月底前,基本完成农家乐、民宿、饭店、茶楼、商铺、仓储作坊、旅游场所等人员聚集使用的经营性房屋的排查工作(主要类型为一是建设年限长、标准低、质量差,且明显年久失修的房屋;二是经加层、改建扩建的房屋;三是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房屋;四是使用预制板的房屋;五是存在采用易可燃材料彩钢板搭建、消防设施配备不足、消防通道堵塞等消防安全隐患的用于经营型房屋;六是位于滑坡、泥石流、矿区采空区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房屋;七是河道、泄洪通道等洪水灾害隐患点),并于20216月底前基本完成存在安全隐患用作经营的房屋整治,全面完成农村住房安全隐患排查。

2.20216-20229月。基本完成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分类形成整改台账。其中2021年底完成50%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3.202210-202212月。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验收和“回头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规范标准,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不断提升农村房屋设计建造和质量监管水平。

三、工作步骤

按照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村两委和镇(街道)全面排查、区级行业部门评估,评估后仍需进一步鉴定的,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鉴定,建立排查整治台账,按照“一户一策”原则,制定整治方案,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限期整治完毕,全面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摸底排查建档

各镇(街道)指导村两委按照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建设类型、自住和经营两种使用方式,迅速开展农村房屋现状摸排登记工作。登记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建设年限、建筑面积层数、房屋结构以及使用方式,初步判断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隐患类型,形成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初步排查明细表(附件2),各镇(街道)根据初步排查结果将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初步排查汇总表报区住建局(附件3)。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镇(街道)安全隐患排查指导,区住建局负责指导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区应急局和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农村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对房屋选址是否位于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周边安全进行排查,区水务局负责指导对房屋选址是否位于洪水灾害隐患点及周边防汛安全情况进行排查。

(二)安全评估鉴定

对初步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区住建局按行业部门职责分工将排查结果反馈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沙湾区农村住房安全性简易鉴定技术规则》(附件6)及时开展房屋安全性评估。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轻重缓急、难易先后,组织相关技术力量开展房屋安全性评估,形成农村住房安全性评定表及汇总表(附件4、附件5);评估后仍须进一步鉴定的,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鉴定。

(三)分类集中整治

坚持依法分类、集中整治,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通过依法拆除、维修加固、搬迁转移等方式基本完成全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1.制定方案

对重点排查评估鉴定出的农村安全隐患房屋,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一户一策”原则,制定整治方案,明确产权人(使用人)为整治责任人,限时整改,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对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要制定整治计划,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建立整治台账,有序推动整治工作。

2.处置要求

1)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房屋,采取果断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该加固的及时加固;

2)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特别是擅自加层、未经许可改扩建、采用彩钢板等易可燃材料搭建、经评估或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要及时责成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停止使用,限期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3)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且经常性使用的房屋,指导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但长期空置不用的房屋,采取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识等安全防范措施;

5)对于有保护价值且存在安全隐患的传统建筑和民居,经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和区住建局会商评估,暂时无法完成整治的,可先进行安全警示和挂牌保护,条件允许后再进行维修加固或修缮,不能搞“一刀切”式简单拆除;

6)对于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地质灾害隐患和洪水灾害隐患的房屋,分别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自然资源局和区水务局负责指导隐患防范治理工作。

3.开展“回头看”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查漏补缺。重点核查安全隐患是否排查到位、安全隐患是否整治到位、房屋档案是否建立到户,对发现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落实责任人限时整改。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区政府区长为组长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附件1)。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全面负责辖区内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安全隐患的排查汇总、整治工作的落实、长效机制的建立健全等,并落实一名具体经办人员专门负责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落地。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将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农村房屋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进一步强化监管

区住建局: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对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的管理,及时提供第三方机构名单,提升农村房屋设计建造和质量监管水平。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农村范围内的工矿企业房屋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整治,配合区消防救援大队指导农村人员聚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整治。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和地灾避险搬迁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整治,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房屋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整治。

区民宗局:会同统战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整治。

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农村旅馆业等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整治。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农村养老机构场所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整治。

区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预算。

区人社局:负责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对房屋选址是否位于洪水灾害隐患点及周边防汛安全情况进行排查。

区文化体育旅游局:负责指导农村文化站和旅游场所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整治。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农村医疗场所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整治。

其他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有关工作。

(三)强化督导检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行定期报告、督查制度。从202012月起,各镇(街道)要坚持每月15日和30日前将附件2、附件3报送至区住建局。区政府督查室定期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行督查,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镇(街道)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召开动员会、坝坝会、发放宣传资料、村务公开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政策,防范不良社会舆情,切实筑牢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群众基础,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附件:

1.沙湾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2.沙湾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初步排查明细表(组表)

3.沙湾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初步排查汇总表(镇汇总表)

4.沙湾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评定表(户表部门提供)

5.沙湾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汇总表(部门提供)

6.沙湾区农村住房安全性简易鉴定技术规则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