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8558033/2022-00034
  • 主题分类:
    164,202
  • 发布机构:
    来源: 区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21-06-25
  • 文号:
    乐沙府办发〔2021〕7号
  • 关键词:
    储备粮油管
  • 内容描述:
    各镇人民政府、铜河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乐山市沙湾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3日乐山市沙湾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切实保证区级储备粮油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乐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乐

关于印发乐山市沙湾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铜河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乐山市沙湾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3日


乐山市沙湾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切实保证区级储备粮油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发挥区 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粮 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粮食流 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乐山市粮食 和物资储备中心 乐山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乐山市分行《关于新增、重新核定全市粮油储备规模的通知》(乐粮中函 〔2020〕15 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 办法》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沙湾区行政区域内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监督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油,是指区政府储备的用调节全区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时保障供应的原粮、成品粮和菜油。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油所有权属区人民政府,其规模由区人民政府核定,收购、轮换计划结合上级主管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乐山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的意见,由区发改局、 区财政局和市农发行联合下达。

第五条 区级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办法,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 运作模式,确保区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结构合理、 管理规范。

第六条 区级储备粮油应集中到符合承储资格、管理水平高、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油购销企业集中理。

第七条 区发改局负责全区储备粮油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区级储备粮油总体布局;与符合承储资格的承储企业签订解除、 变更、终止区级储备粮油委托承储合同;制定区级储备粮油轮换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和检查区级储备粮油的库存数量、质量和统计工作;协助区财政局管理区级储备粮油储存和轮换费用、利息。区发改局负责区级储备粮油价格监督。

第八条 区财政局按照区人民政府核定的区级储备粮油规模,负责将区级储备粮油所需费用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区级储备粮油保管费、轮换费按照省市级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标准执行,轮换价差(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粮油损耗补贴和贷款利息等据实结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监督使用情况;协助区发改局规划区级储备粮油总体布局。

第二章 储备粮油的收购

第九条 按照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级储备粮油规模,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市农发行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和市场价格及有关费用确定收储成本,并联合下达收储计划。区级储备粮油由承储企业原则上在粮油批发市场进行招标采购或本地收购。

第十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粮油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入库的区级储备粮油质量。原粮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大米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菜籽油须符合国家标准四级及以上,须经市级以上粮食部门指定有资质 的粮食质量检验单位检验,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确定为区级储备粮油。并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在市农发行的指导下,按照计划逐仓核实验收。

第三章 储备粮油的储存

第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油储存,由具有安全储粮储油条件、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良好资信、交通便利、进出库方便,并具备专业技术人员、粮油出入库检验、化验设备和粮(油)情检测设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油购销企业集中管理,并储存于企业自有仓库内。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本区对区级储备粮油管理、收购、储存、轮换、调运、动用等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对区级储备粮油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油罐)储存和管理,定期准确向区发改局报告粮油库存、购销、调运等情况;

(三)未经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市农发行同意,不得变动区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点;

(四)为确保区级储备粮油安全,必须做到“一符”( 帐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帐)、“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五)不得以区级储备粮油对外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六)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及时申请轮换计划或仓位移动等,经批准后实施;

(七)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和财务制度,保证报送的区级储备粮油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

(八)建立健全防火、防洪、防病虫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四章 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十四条 区发改局每年根据区级储备粮油库存情况,以储存年限为依据,以粮食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为标准,逐年安排轮换、推陈储新。储存年限指标参照《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原粮以粮食生产收获年份计算,稻谷 2—3 年、小麦 3—4 年、玉米 1—2 年;成品粮油以生产日期计算,大米 3—4 个月、小包装菜籽油 1 年、散装菜籽油 2 年。轮空期不得超过 4 个月,对确因客观原因需延长空库时间的,须提前报区发改局批准,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存储企业按照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市农发行下达的计划,对储备粮油进行轮换。轮换以当年相同品种新粮油与库存陈粮油等量兑换实物方式进行,轮换期间的保管费用补贴照常拨付,若超过规定的轮空期且无粮食主管部门批准的,延长期内不给予保管费用补贴。

第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油轮换所需资金由存储企业向市农发行申请,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存储企业应根据轮换计划,将区级储备粮油轮出回笼的资金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 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十七条 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根据《乐山市沙湾区粮食应急预案》要求提出计划,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油。

第六章 储备粮油的损耗与损失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区级储备粮油储存中的正常损耗、损失。 第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油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的处理由区发改局按相关标准核定,由区财政据实补贴。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负担。区级储备粮油损失分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含政策因素)和人为损失。属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含政策因素),由企业及时报告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经确认后,其粮油净损失部分由财政负担。

第七章 储备粮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要按规定编制并及时向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市农发行报送区级储备粮油业务的相关报表。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区级储备粮油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反映承储企业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储备粮油数量和成本,准确反映承储企业区级储备粮油购、销、调、存结构情况,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储备粮油库点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要对承储企业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油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核实库存; 采取定期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储备粮油严格监管,确保区级储备粮油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的安全。

第八章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动用

区级储备粮油的,依法解除委托承储合同;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的,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法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区发改局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视情节轻重,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承储合同。造成区级储备粮油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14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乐山市沙湾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乐沙府办发〔2013〕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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