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8558033/2022-00014
  • 主题分类:
    164,206
  • 发布机构:
    来源: 区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9-12-19
  • 文号:
    乐沙府办发〔2019〕8号
  • 关键词:
    沙湾区促进文旅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 内容描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现将《乐山市沙湾区促进文旅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9日  乐山市沙湾区促进文旅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为加快实施“文旅兴区、产业强区”发展战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文旅项目建设和运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设立文旅发展专项资金每年设立5000万元文旅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投资大、效益好、业态新的文旅项目和文旅企业做大做强,以

关于印发《乐山市沙湾区促进文旅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现将《乐山市沙湾区促进文旅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9日  


乐山市沙湾区促进文旅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为加快实施“文旅兴区、产业强区”发展战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文旅项目建设和运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文旅发展专项资金

每年设立5000万元文旅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投资大、效益好、业态新的文旅项目和文旅企业做大做强,以及文旅商品市场拓展,文旅品牌创建,文旅新业态培育和文旅服务设施建设等。

二、鼓励文旅产业投资

鼓励企业发展文化旅游项目。在A级旅游景区、重点文旅项目新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等改(扩)建,专项投入为文化旅游项目,建成后正常运营满1年以上的给予补助。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本数)以上2亿元以下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本数)以上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三、支持文旅产业品牌创建

对新评为国家3A、4A、5A级的旅游景区,在省、市相关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对已获奖励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提档升级,奖励两个A级的差额部分。

对新评定为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对已获奖励的示范区或度假区提档升级,奖励两个等级的差额部分。

新创建成功并经认定为省级及以上文化旅游融合示范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健康旅游基地、工业旅游基地、体育旅游基地、科技旅游基地等,给予奖补。其中,工业旅游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其他品牌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A级旅游景区、重点文旅项目中建设特色街区的,经评定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支持星级酒店、民宿(主题酒店)、农家乐、A级旅游厕所创建

对新评定为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级的酒店,在省、市相关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对已获奖励的星级酒店提档升级,奖励两个等级的差额部分。

鼓励在A级旅游景区、重点文旅项目投资发展主题民宿、主题酒店,对床位数8张以上,并达到三星级以上酒店客房要求,且正常运营满1年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设计方案经认定的特色主题民宿、特色主题酒店,建成正常运营满1年的,在原有奖励基础上每张床位再奖励2000元。

新获省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认定的,且正常运营满1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8万元、20万元。对已获奖励的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提档升级,奖励两个星级的差额部分。

鼓励A级旅游景区、旅游集散点、重点旅游项目等按标准规范建设与管理旅游厕所,对改建被评定为1A、2A、3A标准旅游厕所的,每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对新建被评定为1A、2A、3A标准旅游厕所的,每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3万元、15万元;对已获奖励的A级旅游厕所提档升级,奖励两个A级的差额部分。

五、支持非营利性博物馆、美术馆发展

鼓励在A级旅游景区、重点文旅项目投资建设博物馆、美术馆。对填补我区某领域门类空白、体现行业特色或区域特点、反映民族(民俗)文化的非营利性博物馆、美术馆,并同时符合:1.具有工业文化、地方特色文化等元素;2.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以上(投资额不包括藏品价值);3.布展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4.每年免费开放时间在250天以上;5.每年接待游客5万人次以上。符合以上条件的,在对外开放满1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和运营补助200万元。

六、支持发展休闲运动产业

对在沙湾区A级旅游景区、重点文旅项目内投资山地运动、水上运动等休闲运动项目,投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正常运营满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七、支持文创、旅游产品研发和推广

对在沙湾登记注册的文创、旅游商品企业参展参赛,新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在省、市相关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

八、培育壮大旅行社

(一)旅行社创建奖励。对注册地为沙湾,新评定为四川省三级、二级、一级的旅行社,每个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8万元和10万元,对已获奖励的旅行社提档升级的,奖励两个等级的差额部分。

(二)“引客入沙”奖励。对组织入境游客前往沙湾旅游并驻留一个夜晚以上,全年超过2000人次的旅行社,在省、市相关奖励的基础上,按组团人数80元/人予以奖励。对组织国内游客前往沙湾旅游并驻留一个夜晚以上,全年超过1万人次的旅行社,按组团人数10元/人予以奖励。

九、鼓励营销推广沙湾文化旅游品牌

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在A级旅游景区、重点文旅项目内建设有沙湾特色的主题演艺活动中心(剧场),对座位数达到150个以上,每周演出不少于1场,平均上座率不低于50%,经认定,对沙湾文化旅游宣传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正常运营满一年后,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座位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影视文化和旅游企业制作、拍摄、发行正面反映沙湾文化旅游元素的原创影视作品,且时长不低于30分钟,自上一年度起在中央电视台、省级以上电视台放映播出,并产生积极影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至100万元。

对文旅及相关企业(自媒体达人)通过“两微一抖”等媒介正面推广沙湾文化旅游品牌,原创作品(文章、影像、音乐等)单条篇(个)阅读量(点击量)或点赞量达10万以上的,给予每条篇(个)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影响力特别突出的,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十、鼓励设立艺术家工作室

鼓励重点文旅项目、4A级(含)以上景区设立艺术家工作室。对以免租方式引进省级(含)以上书法家协会会员、省级(含)以上美术家协会会员、省级(含)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称号获得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上人员简称:艺术家)入驻沙湾创业和创作,且艺术家入驻时间在年均3个月以上的,对引进艺术家的重点文旅项目、4A级(含)以上景区按照省级艺术家1万元/年,国家级艺术家2万元/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本办法由沙湾区文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我区之前出台的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沙湾区文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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