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沙湾区恒通机砖厂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信息来源: 沙湾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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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陈加彬

    地 址:乐山市沙湾区踏水镇金河村7组

    违法事实:2018年8月13日乐山市沙湾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脱硫循环液呈酸性,未落实环评提出的治污措施。

    违反法律:《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

    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陆万元(小写600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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