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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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批复文件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日期 |
公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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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年产1.1万立方不锈钢木制包装及木皮加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乐沙环函〔2020〕24号 |
2020年4月26日 |
2020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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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二峨山休闲茶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乐沙环函〔2020〕25号 |
2020年4月26日 |
2020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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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乐山市沙湾盛丰建材有限公司木制品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乐沙环函〔2020〕26号 |
2020年4月26日 |
2020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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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关于《沙湾区2018年第二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乐沙环函〔2020〕27号 |
2020年4月26日 |
2020年4月26日 |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3-3445390、3449045(区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通讯地址: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铜河路中段50号
邮政编码:614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