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沙湾区金泉加油站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信息来源: 沙湾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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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处罚者:乐山市沙湾区金泉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11734899564C

    法定代表人: 李康金

    地 址:沙湾区福禄镇农科村3组

    违法事实:2017年8月10日,乐山市沙湾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对乐山市沙湾区金泉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汽油、柴油零售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玖仟元整(小写90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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