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定代表人: 刘霞 地 址:乐山市沙湾区铜河路南段8号 违法事实:2017年12月21日乐山市沙湾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位于沙湾区沙湾镇王田村(原海天水泥厂)场地内堆放有白云石粉,未对堆放的白云石粉进行密闭,也没有设置不低于白云石粉堆放高度的围挡,也没有进行覆盖。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贰万元(小写20000.00元)的罚款 |
|
法定代表人: 刘霞 地 址:乐山市沙湾区铜河路南段8号 违法事实:2017年12月21日乐山市沙湾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位于沙湾区沙湾镇王田村(原海天水泥厂)场地内堆放有白云石粉,未对堆放的白云石粉进行密闭,也没有设置不低于白云石粉堆放高度的围挡,也没有进行覆盖。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贰万元(小写20000.00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