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 杨志孝
地 址:乐山市沙湾区龚嘴镇刘沟村10组
违法事实:2018年8月23日乐山市沙湾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钾长石产品,未采取密闭和有效覆盖等防尘措施。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叁万元(小写3000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