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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3-3445390、3449045(区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通讯地址: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铜河路中段50号 邮政编码:614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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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3-3445390、3449045(区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通讯地址: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铜河路中段50号 邮政编码:614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