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沙湾区金龟山煤矿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信息来源: 沙湾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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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李学平

    地 址:乐山市沙湾区踏水镇踏水村3组

    违法事实:2017年7月8日乐山市沙湾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5万吨/年煤炭开采机械化改造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1998年11月29日起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拾万元(小写1000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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