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区联营砂石厂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信息来源: 沙湾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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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邱文祥

    地 址:乐山市沙湾区太平镇草坝村1组

    违法事实:2017年7月25日乐山市沙湾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位于沙湾区太平镇草坝村1组的河沙堆场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元(小写111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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