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琼因保管不善,将沙国用(2012)字第5223-0641号不动产权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黄琼
2026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