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乐沙登遗〔2024〕37号
季素华因保管不善,将沙湾区房权证私产字第0032262号、乐沙国用(2010)字第1028-11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季素华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