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乐沙登遗〔2024〕41号
李晓娟_因保管不善,将乐沙国用(2014)第5223-0902号不动产权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晓娟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