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信息来源: 沙湾区 发布时间: 2022-10-26 浏览量:
【字体:  】
分享到:

原文件下载: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pdf

各镇人民政府、铜河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及区域。

(一)除夕前至元宵节后重点时段。腊月二十九至正月二十八一个月期间,我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可以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措施,在省、市、区有关部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含黄色、橙色和红色三级预警)时,我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全时段禁止燃放销售的区域。铜河街道中心城区范围、沫江社区、乐沙城际生态大道、乐沙大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全时段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种类。依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关于烟花爆竹的定义,禁止燃放A、B、C级烟花爆竹产品(D级产品除外,重点地方加强管控);禁止燃放孔明灯。

三、各镇(街道)、各社区(村民委员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

四、在禁燃区内,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五、在禁燃区承办各类婚丧喜庆或者其他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未经许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知自2022年10月26日零时起实施。

特此通知。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