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禁火令

信息来源: 沙湾区 发布时间: 2021-12-2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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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控制火源,预防森林火灾,有效保护我区森林生态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22年1月1日至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郁闭度0.2以上)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范围活动的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入山;

(二)上坟祭祀时烧香点烛、烧纸钱、放鞭炮;

(三)烧地边、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等;

(四)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

(五)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六)未经审批同意的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七)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灭火责任,应当配置灭火机具,设置森林防灭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向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宣传森林防灭火相关规定。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六、森林防火区内居民生活用火、进入防火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七、在森林防火区从事旅游、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灭火相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八、在森林防火区内开展工程设施建设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灭火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好防灭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九、全区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必须增强森林防灭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并执行《禁火令》,对违反森林防灭火规定的行为要积极举报(举报电话:0833-3443296)。

十、对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将严格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森林防火条例》处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以上禁令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发现森林火情,请及时拨打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2119、0833-3444455。

十二、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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