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沙湾区行政审批局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乐沙行审)撤字〔2026〕2号
当事人:乐山云达慧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1567617116C
住所: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腾飞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小林
企业登记状态:已成立(存续)
2024年4月18日,申请人程静(身份证号码:511***********0424)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于2024年5月13日提交资料,申请撤销2015年7月22日乐山云达慧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备案)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经查验程静身份信息,本局于2024年5月13日予以受理并按相关规定予以调查,2024年9月9日作出(乐沙行审)冒不撤字〔2024〕第1号《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程静不服该决定于2024年12月13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经审理,作出(2024)川1102行初2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前述不予撤销决定,并责令我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据此,我局现依法对程静于2024年5月13日提出的申请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本决定。行政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如下:
经查,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乐科司法鉴定中心〔2021〕文鉴字第9号)以及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1111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反映出落款日期2015年6月20日《乐山市慧林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该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更名为乐山云达慧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该公司”)全体股东处的“程静”署名,不是程静本人书写的,认定股东会决议中程静的签字系伪造,判决结果免除了程静对债务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
我局于2024年5月13日至6月27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告,公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亦无人提供线索。我局通过走访调查,分别联系了程静、范瑾,并做了询问笔录,均否认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系本人签署。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周小林和该次变更登记代理人陈红宇电话提示为空号无法联系,原股东徐星梅无联系方式未能取得联系。对该公司的住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公司已无实际生产经营。
2026年1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乐沙行审)撤告字〔2026〕1号《撤销冒名市场主体登记(处理)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及第十八条“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之规定,经查,当事人乐山市慧林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在2015年6月20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了含有虚假“程静”签名的股东会决议,该行为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局决定:撤销乐山市慧林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的变更登记。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沙湾区行政审批局
2026年3月3日

川公网安备 511111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