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沙湾区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沙湾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 2025-11-28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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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行为,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根据《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的通知》(乐发改价格〔2025〕271号)精神,我局起草了《沙湾区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电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公示时间:2025年11月29日至2025年12月5日

联系电话:0833-3441771

电子邮件:swqfgj@163.com


乐山市沙湾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1月28日

沙湾区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征求意见稿)

根据《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的通知》(乐发改价格〔2025〕271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行为,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安全稳定供应,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建立本联动机制。

一、联动范围

对沙湾辖区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终端销售价格和气源采购价格实行联动。采购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的加权平均价格(含税、运输费用)。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二、联动周期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按年度联动,即一个年度内最多调一次。非居民用气联动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三个月。因未达到联动条件等原因未调整或未调整到位的,在下一计算期累加或累减。

三、联动幅度

原则上当采购价格波动幅度达到基准门站价格5%以上,启动实施气价联动机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幅度不超过10%,下调幅度不限。历史积累矛盾大的,可先明确调整目标,分步实施。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应调未调额度在下一个调整周期统筹考虑。

四、联动公式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气价+配气价格。

机制建立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可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价格联动调整额=(本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

供销差率(损耗率)按照定价区域配气价格年度供销差率计算,原则上不超过4%。

五、联动程序

(一)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时,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不再履行听证会、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等程序,按以下程序办理:

1.联动向上调整时,由燃气经营企业依据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等情况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审核资料、测算价格变化联动调整额,拟定调价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行文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执行。

2.联动向下调整时,由价格主管部门直接测算价格变化联动调整额,确定调整方案,集体研究后作出价格决定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执行。

(二)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时,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不再履行听证会、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等程序,按以下程序办理:

由燃气企业根据联动机制测算联动幅度,并提供购气成本、利润变化情况(包括购气合同、发票、结算单据、上一年度决算报告等)、调价方案与幅度等资料,报送价格主管部门。调价方案确定后,提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调价信息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进行公示后执行。

六、生效时间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间,国家、省、市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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