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5-06-26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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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区级及乡镇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行政执法主体(45个)

(一)法定行政机关(39个)

乐山市沙湾区发展和改革局、乐山市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乐山市沙湾区财政局、乐山市沙湾区民政局、乐山市沙湾区自然资源局、乐山市沙湾区公安分局、乐山市沙湾区教育局、乐山市沙湾区交通运输局、乐山市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乐山市沙湾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乐山市沙湾区医疗保障局、乐山市沙湾区行政审批局、乐山市沙湾区统计局、乐山市沙湾区卫生健康局、乐山市沙湾区应急管理局、乐山市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乐山市沙湾区司法局、乐山市沙湾区农业农村局、乐山市沙湾区审计局、乐山市沙湾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乐山市沙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乐山市沙湾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乐山市沙湾区水务局、乐山市沙湾区新闻出版局、乐山市沙湾区国家保密局、乐山市沙湾区档案局、乐山市沙湾区国防动员办公室、乐山市沙湾区统战部、乐山市沙湾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乐山市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乐山市沙湾区铜河街道办事处、乐山市沙湾区福禄镇人民政府、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人民政府、乐山市沙湾区轸溪镇人民政府、乐山市沙湾区牛石镇人民政府、乐山市沙湾区踏水镇人民政府、乐山市沙湾区太平镇人民政府、乐山市沙湾区葫芦镇人民政府、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人民政府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2个)

乐山市沙湾区残疾人联合会、乐山市沙湾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三)中央驻川机构(4个)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沙湾区税务局、乐山市沙湾区消防救援大队、乐山市沙湾区烟草专卖局、乐山市沙湾区邮政管理局

二、有关事项

1.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全面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3.行政执法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或法律法规规章修改等情况导致行政执法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乐山市沙湾区司法局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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