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乐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乐山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定,5家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解除协议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现将解除医保协议名单公布如下,详情见附件。
沙湾区医疗保险事务服务中心
2024年12月26日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乐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乐山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定,5家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解除协议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现将解除医保协议名单公布如下,详情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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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