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乐山市沙湾区2017年第4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公告 |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5-23 | 阅读次数:16631 |
|
乐沙府公告〔2018〕4号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 关于乐山市沙湾区2017年第4批城市 建设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现将乐山市沙湾区2017年第4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关于乐山市沙湾区2017年第4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8〕279号) (三)批准时间:2018年4月3日 (四)批准用途: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乐山市沙湾区2017年第4批城市建设用地,涉及沙湾区嘉农镇齐安村2组。征收土地面积5.1730公顷(77.595亩),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4.4202公顷(66.303亩),其他农用地0.1024公顷(1.536亩),建设用地0.6504公顷(9.756亩)。分类面积如下: 单位:亩 权属单位 面积 小计 农用地 其中: 建设 用地 镇 村 组 耕地 其他农用地 嘉农 齐安 2 77.595 67.839 66.303 1.536 9.756 三、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14〕90号)规定执行。征收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2240元/亩。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耕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乐山市沙湾区2017年第4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 采取社会保险安置和货币安置途径进行安置。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乐山市沙湾区嘉农国土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乐山市国土资源局沙湾区分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2日
|
|
|
|
|